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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547号原告:张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