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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5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姜国森,宁津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付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