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5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姜国森,宁津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付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