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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延平与李成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延平,李成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平,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芝,退休工人。上诉人李延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李延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欣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