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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黄明恩,胡志红与周绍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恩,胡志红,周绍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55号原告黄明恩,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8日,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胡志红,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8日,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绍银,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8日,现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恩、胡志红与被告周绍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原告预交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