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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登琼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登琼,陆应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9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登琼,女,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应华,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再审申请人罗登琼因与被申请人陆应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登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埋葬父亲的地块是被申请人家的承包地,不认定申请人已支付被申请人5280元,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本院认为:本案证据证实罗登琼将其父亲葬于陆应华的承包地,陆应华向罗登琼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双方自愿协商由罗登琼支付给陆应华相应款项。故罗登琼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罗登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登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天昆代理审判员  李 旗代理审判员  刘睿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 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