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耀祥与陈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祥,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陈耀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14,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陈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59,住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执行陈耀祥申请执行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清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清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耀祥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91执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梁 中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