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421号原告盖某某,女,199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屈某某,男,1992年3月12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曲鸣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