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丽水市城关饲料添加剂服务部与季采勇、李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城关饲料添加剂服务部,季采勇,李爱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056号原告:丽水市城关饲料添加剂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西南农贸城丽青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475378-0。经营者:余琪斌,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季采勇,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李爱丽,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南张茹村南大街19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城关饲料添加剂服务部与被告季采勇、李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城关饲料添加剂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9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