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许洪立与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立,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许洪立被执行人:山东静远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东劳人仲案字(2016)19号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9375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9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6)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升东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