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155号原告:农某。被告:孙某。原告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农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