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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155号原告:农某。被告:孙某。原告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农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