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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887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孝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对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5年6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已时隔半年,原被告仍未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5年6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坚持抚养孩子,并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婚生女王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本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至今未改善,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现在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今后生活的平稳过渡,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提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杨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宁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