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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时某、张某等与张某甲、张某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张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699号原告时某。原告张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张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时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会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