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6090号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鑫茂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智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卫兴,公司经理。被告谢飞。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