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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白月贪污、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白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98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白月,男,于安徽省淮南市,大学文化,原任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淮南市凤台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淮南市凤台县文广体育局副书记、局长,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6月11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不在押。辩护人何俊,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白月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田检公诉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白月的起诉。本院认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白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缪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