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4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红果与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董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果,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董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30号原告段红果,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被告董华胜,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所在地,运城市黄河大道金地花苑大门南侧。负责人李菲,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果与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董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红果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红果以其没有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果撤回对被告运城市盛泰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