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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相彬与徐大伟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相彬,徐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黄相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大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相彬与被执行人徐大伟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徐大伟赔偿申请执行人黄相彬1180442.26元;2、案件受理费16025元,执行费14364.67元均由被执行人徐大伟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法查证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