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360号原告王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桂芬,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本院认为,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被告本人不相符,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吉梅审 判 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