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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金才与李金辉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才,李金辉,李义忠,李义刚,李金营,李义海,李保彬,李金海,王殿荣,王振荣,庆云县庆云镇李博士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11号原告李金才,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孙淑琴,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金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义忠,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义刚,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金营,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义海,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保彬,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金海,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殿荣,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振荣,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第三人庆云县庆云镇李博士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书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才与被告李金辉、李义刚、李义忠、李金营、李义海、李保彬、李金海、王殿荣、王振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