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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锋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797号原告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杨路9号华侨沪江商城02幢316室。法定代表人杜斌,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燕,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锋,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锋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锋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江北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宵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