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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872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巴彦县。被告崔某某,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