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向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18号罪犯李向阳,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13日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向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李向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向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以来,李向阳在担任尉氏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购房款不入帐或多收少入的手段,分多次截留王某等12户购房户的购房款共计319000元,用于个人进行赌博活动。上述赃款李向阳进行赌博活动全部输完。该犯系累犯。罪犯李向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2016年1月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向阳案发后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退赃,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狱内消费过高,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向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