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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周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被��行人周君。本院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周君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建军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周君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