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周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被��行人周君。本院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周君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建军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8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周君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