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贵存与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萨拉汗·扎布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存贵,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萨拉汗·扎布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许存贵,女,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男,哈萨克族,1984年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萨拉汗·扎布汗,女,哈萨克族,1986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存贵与被执行人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萨拉汗·扎布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许存贵与被执行人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萨拉汗·扎布汗对本案案款履行有了新的约定,故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木汉· 阿合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玛丽·萨依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