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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贵存与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萨拉汗·扎布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存贵,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萨拉汗·扎布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许存贵,女,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男,哈萨克族,1984年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萨拉汗·扎布汗,女,哈萨克族,1986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存贵与被执行人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萨拉汗·扎布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许存贵与被执行人托合特尔别克·孜依特合孜、萨拉汗·扎布汗对本案案款履行有了新的约定,故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木汉· 阿合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玛丽·萨依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