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舒同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同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83号罪犯舒同铁,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7日作出(2000)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同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000元。2000年12月3日交付执行。2002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5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07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09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舒同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舒同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舒同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同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伟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纬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