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辉虎与陈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虎,陈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08-1号申请执行人陈辉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长安,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虎与被执行人陈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长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辉虎支付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陈长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长安的银行存款,查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无被执行人陈长安有车辆、房产、国土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长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陈辉虎以被执行人陈长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