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祥琪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埇刑初字第010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祥琪,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琪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被告人王祥琪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强审 判 员 孙军旗人民陪审员 汤军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