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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程洁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220号被执行人程洁,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县,2015年9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程洁贩卖毒品罪一案的(2015)市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