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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兰,李忠城,马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351号原告王绍兰。被告李忠城。被告马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兰诉被告李忠城、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绍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忠城、马丽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兰撤回对被告李忠城、马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王绍兰承担。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