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11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70122529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