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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11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70122529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