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毛义重与杨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义重,杨大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923号原告毛义重,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建坤、裴艳慧,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学,农民。案由:民间借贷。关于原告毛义重诉被告杨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义重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杨大学偿还欠款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本付息之日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义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大学��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义重撤回对被告杨大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毛义重承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