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白崇杰与刘天福、王丽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崇杰,刘天福,王丽兰,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946号原告:白崇杰,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刘天福,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和伦贝尔市。被告:王丽兰,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和伦贝尔市。被告:陈某,男,200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和伦贝尔市。监护人:刘天福,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和伦贝尔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光明路。负责人:李成利,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审理原告白崇杰与被告刘天福、王丽兰、陈陈广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需要变更,故原告白崇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白崇杰负担。审判长佟永胜审判员白晓成人民陪审员白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五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