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公司,孟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00-1号原告: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乙。被告:孟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孟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某公司、孟某甲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蒋之坤、董雪芬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房权证号2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某公司、孟某甲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张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蒋之坤、董雪芬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房权证号2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