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奇与裴铁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裴铁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086号原告:王奇,农民。被告:裴铁钢,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负责人:冯贤国,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与被告裴铁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奇于2016年4月21日以诉讼数额较小、工作太忙,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奇对被告裴铁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奇负担。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