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温海峰与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被执行人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温某某煤款1536174.5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30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执19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小江审判员 程建斌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