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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164号原告周某,男,32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金某,女,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海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