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642号原告孙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玲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