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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武与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双流明创家具厂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747号原告:杨武,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太平园家私广场B区*座***号。经营者:胡林盛。被告:双流明创家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彭镇兴福村*组。经营者:胡林盛。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刘利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