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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郭业明与天津呈川家具有限公司、刘洪起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业明,天津呈川家具有限公司,刘洪起,吕金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457号原告郭业明。委托代理人于婧婧,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呈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里16-2-501号。法定代表人魏荣寨。被告刘洪起,自由职业。被告吕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业明与被告天津呈川家具有限公司、刘洪起、吕金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业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业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