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06、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峰、郭红与被执行人彭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郭红,彭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06、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郭红,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彭大明,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贯山村委柿村庄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瀚宇商务。申请执行人李峰、郭红与被执行人彭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驿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大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大明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