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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06、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峰、郭红与被执行人彭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郭红,彭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06、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郭红,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彭大明,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贯山村委柿村庄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瀚宇商务。申请执行人李峰、郭红与被执行人彭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驿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大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大明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