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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龙廷与牛明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廷,牛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98号申请执行人朱龙廷,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牛明武,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朱龙廷与被执行人牛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柘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牛明武偿还朱龙廷借款15万及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朱龙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张景雨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