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全国胜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00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大虎。委托代理人闫桂萍。委托代理人李闪霞。被执行人全国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卫(计)医罚[2015]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将中医科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张某某以本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泌尿科、皮肤科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张某某、周某某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三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全国胜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并处罚款13000元;3、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国胜缴纳罚款15100元及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处罚款13000元整,合计28100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威卫(计)医罚[2015]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7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已收悉。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威卫(计)医罚[2015]3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322元,由被执行人全国胜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邵家显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