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铁胜彬与高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胜彬,高世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56号原告:铁胜彬。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世朝。原告铁胜彬诉被告高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铁胜彬无法提供被告高世朝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铁胜彬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胜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铁胜彬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胜真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