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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铁胜彬与高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胜彬,高世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56号原告:铁胜彬。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世朝。原告铁胜彬诉被告高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铁胜彬无法提供被告高世朝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铁胜彬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胜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铁胜彬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胜真代理审判员  白秀兰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