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藏海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海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40号被执行人藏海阔,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藏海阔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藏海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山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现学代理审判员 杨 政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建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