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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吕明准与吕正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准,吕正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吕明准,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吕正认,男,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吕明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吕正认在(2016)浙03执17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正认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见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