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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知保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45号罪犯张知保,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知保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2)响刑初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知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夹控犯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知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知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知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知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