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郭秋乐、郭占怀、郭海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郭秋乐,郭占怀,郭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7159358-5,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行行长。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被执行人郭秋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占怀,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海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郭秋乐、郭占怀、郭海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郭秋乐、郭占怀、郭海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张浩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