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91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