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正义、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平,王正义,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李三平,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桥沟村。被执行人王正义,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高中文化,宜川县环境卫生工作队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二十里铺。被执行人袁勇,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延安泰康工贸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二十里铺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正义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三平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王正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正义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