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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滨塘执字第20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桂连泉与刘全好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连泉,刘全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滨塘执字第20460号申请执行人桂连泉。被执行人刘全好。本院在执行桂连泉与刘全好保管买卖合同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