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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628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鹿邑县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鹿邑县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6**民初1044号原告边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1日,村民。委托代理人姬进仓,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邑县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地址鹿邑县。法定代表人王广彬,职务主任。原告边某某诉被告鹿邑县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袁少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0年7月,原告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到被告处接受男性结扎手术。手术后不久,原告感觉身体不适,多方求医后也没有根治。现经专家诊治为:结扎手术后遗症,需要疏通手术。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不予答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的起诉状中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少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伟 关注公众号“”